数字音乐时代来临,中国特色“著作权集体管理”何去何从?

作者:匿名点击数:1200    |    加入时间:2022-11-27 07:07:27

  原标题:数字音乐时代来临,中国特色“著作权集体管理”何去何从?

  《财经》E法 李星郡   编辑 | 鲁伟

  2020年5月的最后一天,摇滚乐团“五月天”(MAYDAY)为了履行“五月之约”,举办了一场线上演唱会,吸引超过3500万人在线同步观看。

  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线下演唱会被按下了暂停键,各大互联网平台联合歌手制作了一系列线上演唱会,诸如“五月之约”一场演唱会吸引数千万人在线观看的“盛况”并不鲜见。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产业项目组撰写的《2019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音乐产业总规模达3747.85亿元,其中,数字音乐产业规模达到612.42亿元,成为排在卡拉OK、音乐教育培训之后的第三大产业规模贡献来源。

  数字音乐产业发展规模越来越大,要求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多。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马一德提交了《关于促进我国数字音乐发展,开放著作权集体管理竞争的建议》。马一德提出,要促进中国数字音乐健康持续发展,应当立足实际国情、参考先进经验,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朝着更加高效、透明的方向发展,形成有益竞争的良好环境。

  在数字音乐时代,应发挥积极作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成为亟需改革的焦点。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中国“特色”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等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中国存在已久,且颇具“特色”。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1992年,中国开始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成立了第一家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这之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相继成立。

  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正式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随后,2005年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专门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定行政法规。

  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在中国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音乐领域就占了两家,包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其中,音著协主要管理词曲的著作权,音集协主要管理音像节目的著作权。

  2018年年报显示,音著协会员总数9413(包括出版公司和自然人会员),登记作品42.62万首;音集协会员总数201家,包括360个著作权权利人,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总量11万首以上。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教授张丰艳指出,音乐集体管理的价值主要包括,大规模授权的方式提高了使用方的授权效率,也为权利人代收许可费、代权利人维权,节约了宝贵时间而进行创作。“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平衡利益,促进作品创作与传播。”

  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补充表示,集体管理在产生之初就带有了互联网精神气质,即通过提供基础设施降低每一笔交易的成本,从而使之成为公共产品,具体个体没有办法实现权利救济的情况下,在平台提供基础设施上实现权利,从而使著作权法律上的激励作用能够真正传递到每一位具体权利人的身上。

  集体管理在数字音乐时代遇到的问题

  尽管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具有很大的价值,但音著协、音集协成立至今,也饱受诟病。

  张丰艳总结全球音乐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后总结,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使用者主要包括许可费用高、管理效率低、授权方式太单一;对权利人来讲,入会许可和会员制度不合理,包括退出机制、分配不公平、信息不透明。

  多位专家认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其设立、业务水平、发展现状等方面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其条例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这意味着同一业务范围内,只允许存在一家集体管理组织,多被认为带有垄断性质,该组织实际上是半官方机构,而非权利义务总体平衡的民事主体,导致管理机制不够灵活,管理效率相对低下。

  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是行政组织,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约,与会员、社会沟通少,不能由相关人申请信息公开,更难以对之提起诉讼,导致透明度不够。由此造成的结果包括:大量权利人不知道音乐集体管理组织,也缺乏加入意向,从而会员人数少、登记作品少;使用费的分配模式不合理、分配过程与结果不透明;维权能力不足,维权案件少。

  上述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些不够完善之处,在数字音乐时代进一步凸显其在提升授权效率、降低流通成本、遏制侵权行为等方面作用的大幅度降低。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李陶认为,数字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现在之所以受到欧美以及中国立法界、产业界的多方关注,主要是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的改变,音乐产业进入转型期,在线音乐著作权的取得及发放、流转是音乐产业未来发展非常重要的领域。

  根本变化即在于,数字音乐时代,音乐市场的版权分发机制发生了改变。原本著作权的主体关系主要发生在音乐创作者与唱片公司/音著协、音集协;如今数字音乐平台也成为版权的重要一方,版权贸易的主阵地已转至音乐作品版权人与数字音乐平台之间,版权面临流通不畅的问题,前数字音乐时代的版权制度难以有效回应当前数字音乐市场版权许可效率的需求。

  由于音著协和音集协所拥有版权的音乐作品数量少,中国网络音乐授权大多是由唱片公司直接与数字音乐服务商签署版权授权协议,还出现了大量的独立音乐人,造成音著协和音集协无法介入数字音乐平台之间的版权纠纷,集体管理组织作用缺失。

  李陶补充表示,因为缺乏集中授权机制,数字音乐平台想要播放曲库里的歌曲,必须先取得词曲著作权,以及唱片录音制品的邻接权、表演者的邻接权,即找音著协拿词曲、找唱片公司拿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的邻接权,整个过程耗时非常长,而且没有合理的费率外部监督机制。

  国外集体管理制度的探索与启示

  数字音乐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有哪些方向可以创新和发展?

  李陶介绍,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基于技术驱动和商业模式改变的产业转型,欧美进行了相关立法。

  2014年,欧盟出台了《网络领域音乐跨境授权的集体管理指令》,目的是在欧盟内部形成一个授权许可机制,使得网络音乐服务商在取得授权之后可以向欧盟所有成员国提供在线音乐著作权的使用。但基于欧盟立法者和竞争政策的考量,最后欧盟音乐服务平台想向欧盟所有成员国提供网络在线服务,必须要向三个著作权集体管理公司取得授权。

  为此,欧盟不仅确认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性的地位,还引入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公司的概念,允许营利性机构进入市场从事集体管理。营利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公司主要由非营利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唱片公司联合组成。

  如此一来,著作权和邻接权都在集体管理公司,形成一站式的取得授权方式。这种方式的不足是没有建立专门性的欧盟层面的费率机制,数字音乐平台对集体管理公司提出的费率有异议只能通过反垄断的诉讼尝试解决。

  欧盟之外,2018年美国出台《音乐现代化法案》,包含《音乐许可现代化法案》(MLM法案)、《作品对社会有重要贡献的艺术家遗产补偿法案》(CLASSICS法案)以及《音乐制作人分配法案》(AMP 法案)三部分独立内容。

  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生效后,建立和运行新的集体管理组织MLC(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统核了代表词曲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和代表邻接权唱片公司的机制。区别于欧盟的制度设计在于,《音乐现代化法案》只规定了一家管理组织且是非营利性的,不像欧盟有三家营利性的集体管理公司,能够最大程度保证词曲作者和唱片公司取得尽可能多的许可费。如果数字音乐平台和MLC之间对于费率有异议,可以先协商,然后到美国版权局下属的仲裁机构进行费率仲裁,如果仍无法解决,可到纽约南区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出路

  中国目前没有数字音乐授权的专门性立法。中国网络音乐著作权授权开始于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独家授权的意义凸显,盗版歌曲大规模下线,这也被称为“最严版权令”。

  此后,数字音乐市场出现哄抬价格,抢夺版权的独家授权问题。2017年,国家版权局约谈了腾讯音乐、阿里音乐、网易云音乐、百度太合音乐主要负责人,不建议以独家版权形式发放授权,之后数字音乐平台以交叉授权方式落实版权局的要求。

  2018年2月,国家版权局发文称,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已在近期就网络音乐版权合作事宜达成一致,相互授权音乐作品,达到各自独家音乐作品数量的99%以上,并商定进行音乐版权长期合作,同时积极向其他网络音乐平台开放音乐作品授权。

  李陶表示,独家版权和交叉授权都是阶段性的策略,对打击盗版和塑造付费市场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与此同时,2017年至今,国外唱片公司给出的版权许可费很高,对于平台的压力非常大,间接造成没有更多资金给词曲创作者和国内唱片公司。

  如何破局?李陶认为,可以借鉴欧美的管理机制,通过集体管理的费率协商、异议处理等进行程序保障。《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8条第2款引入了费率协商仲裁和费率协商机制,如果利用好既有制度设计,能够实现下游使用者对于合理、理性的费率诉求,同时著作权管理组织提高词曲授权费率,可以形成比较良性的国内在线音乐市场。

  刘晓春指出,集体管理创新的可能性有作品确权、事先授权、事后维权方面的模式。作品进入管理体系后,首先要确权,《著作权法》确定的署名推定原则在互联网时代非常成问题,版权登记在很多领域形同虚设,整体制度供给不足。技术和互联网有可能提供很好的解决思路,比如权利登记上建立区块链,有些音乐平台上会有原创保护机制,还可以做类似技术过滤的比对,形成跨平台的确权机制。

  刘晓春认为,事先授权为著作权集体组织提供基础制度,作品有哪些权利和使用方式,根据不同使用方式和范围的标价,规则公示一揽子许可还是单个许可,分别多少钱。

  刘晓春同时表示,事后维权的难点首先是谁用了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提供作品库或者技术管理工具进行行为识别,还可以把数据库打通、建立格式标准,制定智能合约,在行为识别、溯源方式上建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模块,利用区块链存证,从而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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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不会跳街舞的设计不是好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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